瑞教人〔2018〕496号
瑞安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教育系统教职工绩效考核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教育学区、各级各类学校:
为了推进我市教育系统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制度的改革,根据浙江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67号),浙江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搞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3〕118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瑞安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09〕132号), 《瑞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7学年瑞安市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及校(园)长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瑞教人〔2018〕218号)和2016年瑞安市重点突破改革项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教职工绩效工资实施为契机,全面提升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能力。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分配要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班主任和作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倾斜,向工作量大、责任重、业绩优秀的教师倾斜。建立重实绩、重贡献的绩效分配机制,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内部活力,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二、考核对象
全市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各级各类学校(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经市教育局同意临时调剂到其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单位)的教职工和支教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由受援学校(单位)进行,原单位负责发放。
未经市教育局同意,学校之间借用和借用到教育系统以外的教职工不参与原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教职工没有承担工作量的不予考核,不计算奖励性绩效工资(法定产假除外)。
三、考核分配原则
(一)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没有岗位绩效考核结果,不得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发放。
(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实行全过程公开,切实做到程序规范、科学合理、公开透明。
(三)坚持“统筹兼顾、适当倾斜”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分配过程中,要统筹教师、管理、工勤等不同岗位人员待遇,兼顾管理人员、教学人员和后勤人员的利益,适当向班主任、教学一线教师、名优教师和其他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
四、考核内容和方法
考核内容以教职工履行法定职责、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各学校(单位)要根据本考核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细则,全面反映教职工的业绩和贡献。
(一)校长考核
1.校长(包括园长,主持工作的副校长、副园长,以下简称校长)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履行《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校长法定职责,以及完成规定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2)“教育以学生为本,办学以教师为本”理念落实情况;(3)推进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措施和成效;(4)深化教育改革,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情况;(5)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行为情况;(6)尊重广大教职工意见建议,实行民主管理情况;(7)重视教师管理和培养培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措施和成效;(8)校园安全稳定工作情况;(9)廉洁自律情况等。
2.校长绩效考核方法:校长的绩效考核,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进行。
(二)教职工考核
1.教职工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履行《教师法》和《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教育教学、班主任工作、服务教学、服务师生等方面的实绩。
2.教职工绩效考核方法:各学校(单位)要按规定程序,制定量化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考核按月进行,半年度发放。暑假、寒假非教学时间不计算奖励性绩效工资,但属于假期正常工作开展的可计算社会工作量。考核可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小组考评、教职工互评、学生评教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进行。
校长是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在教育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分配,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坚持增量撬动存量,进一步搞活学校内部分配。
五、考核量化计分办法和发放要求
(一)绩效考核项目及计分标准
1.校长考核具体办法根据瑞安市教育局当年下发的教育干部考核工作的通知。
2.教职工考核共计100分,其中师德5分、考勤5分、工作量50分、教育教学40分(具体考核指标要点见附件)。
(1)师德(5分)。师德主要考核教师遵守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特别是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严谨笃学、淡泊名利、关爱学生等情况。在师德考核中,要把教师是否有损害学生利益、不符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行为作为考核的重点内容。将违反《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处理结果作为学校和教师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
(2)考勤(5分)。主要考核教职工日常出勤和在岗情况。婚丧病产等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3)工作量(50分)。根据上级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和学校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各岗位工作量,尽量使教职工学期工作量均衡(可参照《瑞安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教职工工作量的暂行规定》(瑞教发〔2009〕327号)文件执行)。
(4)教育教学(40分)。主要考核教职工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工作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工作态度、责任心以及教学效果、教研业绩、专业发展等。对于教学效果的考核,不应简单地以考试分数和升学率为标准,要关爱每个学生,特别是学习上有困难或行为上有偏差的学生;教研业绩体现在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竞赛、论文撰写等方面的情况;专业发展重点考核教师拓展专业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的情况。其中,专任教师兼有学校其它工作内容的,要根据兼职情况将本项考核分值按照一定比例分解为教学分与兼职分,然后进行分项考核合计得分。
各校应不断完善教师激励机制,优化绩效工资分配机制,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的创新活力和动力,调动教师参与教育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升教师专业素养。绩效工资分配要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此次绩效工资分配应加大绩效考核和激励力度,具体如下:
1.激励广大教师积极参与和承担综合改革任务,积极投入到省、市和瑞安教育综合改革工作中,勇于承担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项目和重大领域的任务。
2.激励优秀骨干教师发挥优质资源的优势,积极承担培养和带教任务,在教师团队专业发展中发挥辐射引领作用。
3.激励广大教师积极投入到教育对口支援和合作交流工作中,勇于承担对口交流和支教等任务,积极参与教师交流工作。
4.激励广大教师提高教书育人的境界,致力于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勇于承担旨在提高学生综合素养的素质教育任务和项目。
5.激励教师在学校工作中承担超工作量(晚自习、托管班等)和其他教育教学中作出突出业绩。
对非教学工作人员的考核,各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特殊教育学校由学校制定切合自身实际的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1.市教育局按普职高、义务教育、幼儿园分块对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进行拨付。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要向承担教育综合改革重点任务,特别是向率先攻坚克难、具有引领示范意义的改革项目的学校和教师倾斜。各校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学校办学水平的不同层次核准后拨付,具体分配见下表:
(1)普职高学校
档次 | 办学水平 | 拨付系数 |
A档 | 省一级特色示范高中、省一级重点高中 | 1.10 |
B档 | 省二级特色示范高中、省一级及以上职业高中、温州市现代化学校、温州市素质教育示范校 | 1.06 |
C档 | 温州市特色示范高中、省二、三级职业高中 | 1.03 |
D档 | 一般普职高 | 1.00 |
(2)义务教育学校
档次 | 办学水平 | 拨付系数 |
A档 | 温州市办学水平一级学校 | 1.04 |
B档 | 温州市办学水平二级学校 | 1.02 |
C档 | 温州市办学水平三级学校 | 1.01 |
D档 | 其他义务教育学校 | 1.00 |
注:特殊教育学校参照C档执行。 |
(3)幼儿园
档次 | 办学水平 | 拨付系数 |
A档 | 省一级幼儿园 | 1.03 |
B档 | 省二级幼儿园 | 1.02 |
C档 | 省三级幼儿园 | 1.01 |
D档 | 其他幼儿园 | 1.00 |
教育系统其他事业单位拨付额按单位在编在岗人数拨付。超编学校按核定编制数拨付;超编学校能够安排超出教师支教或服从教育局安排调剂的,这部分人员正常拨付;缺编学校按学校在编在岗人数进行拨付。
设立校长奖教金,在全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统筹10%由学校掌握,用于奖励师德高尚,埋头苦干,出色完成任务和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教师和管理人员,以及完成学校临时性和突击性工作的教职工。具体奖励办法由各校校长室负责制定。
各校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除去校长奖教金,以下同)具体分配以学校的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要与职级、职称脱钩,要合理拉开差距,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班主任和作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倾斜,向工作量大、责任重、业绩优秀的教师倾斜。教职工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全校绩效考核得分总和×教职工个人绩效考核得分。
各校应严格按照市编委核定的学校领导职数和中层职数配备干部,将学校其他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的绩效考核按行政管理工作和一线教学工作相结合进行,不再与行政任职情况相挂钩。具体考核方案由各校校长室制定。
除学校正常考核分配外,市教育局根据校长考核结果对其他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另外进行奖罚。
(1)校长考核优秀的,其他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以发文为准)的奖励额按全市平均的0.3倍(按人头数)拨付给学校,由校长室制定分配方案,教育学区等监督发放,杜绝平均分配;全体教职工(超编的按核编数,缺编的按在编人数)在原有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上每人每学期奖励500元。
(2)校长考核良好的,其他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以发文为准)的奖励额按按全市平均的0.15倍(按人头数)拨付给学校,由校长室制定分配方案,教育学区监督发放,杜绝平均分配;全体教职工(超编的按核编数,缺编的按在编人数)在原有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上每人每学期奖励250元。
(3)校长考核合格的,其他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以发文为准)不奖不罚,按学校正常考核结果发放。
(4)校长考核不合格的,其他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以发文为准)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0”发放;但属校长个人原因造成的,按学校正常考核结果发放。
2.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市教育局在全市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按人均1.8倍提取,具体分配以考核结果和学校班级数以及办学水平为依据。额度发放系数见下表:
(1)普职高和义务教育学校
考核 结果 | 考核结 果系数 | 班级数 | 班级数 系数 | 办学水 平档次 | 办学水平 系数 |
优秀 | 1.6 | 48个班级及以上 | 1.12 | A档 | 1.03 |
良好 | 1.3 | 36至47个班级 | 1.09 | B档 | 1.02 |
合格 | 1 | 24至35个班级 | 1.06 | C档 | 1.01 |
不合格 | 0 | 12至23个班级 | 1.03 | D档 | 1.00 |
11个班级及以下 | 1 | ||||
注:①校长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全市教职工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额×1.8×校长个人总系数÷校长个人总系数平均值; ②校长个人总系数=考核结果系数×班级数系数×办学水平系数; ③校长个人总系数平均值=校长个人总系数之和÷校长人数。 |
(2)幼儿园
考核 结果 | 考核结 果系数 | 班级数 | 班级数 系数 | 办学水 平档次 | 办学水平 系数 |
优秀 | 1.6 | 15个班级及以上 | 1.06 | A档 | 1.03 |
良好 | 1.3 | 12至14个班级 | 1.04 | B档 | 1.02 |
合格 | 1 | 9至11个班级 | 1.02 | C档 | 1.01 |
不合格 | 0 | 8个班级及以下 | 1 | D档 | 1.00 |
注:①园长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全市教职工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额×1.8×园长个人总系数÷园长个人总系数平均值; ②园长个人总系数=考核结果系数×班级数系数×办学水平系数; ③园长个人总系数平均值=园长个人总系数之和÷园长人数。 |
3.班主任津贴按照学校班级数拔付。班主任津贴只能支付给在编在岗班主任。除普职高、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外的学校和单位不实行班主任津贴。
同时,增设班主任考核奖,主要体现对班主任工作量和业绩的肯定。鼓励优秀骨干教师积极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班主任的考核重点是其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团队活动、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等情况。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其中:优秀占20%左右,良好占30%左右。除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班主任津贴外,班主任考核奖在校长奖教金总量内按30%的比例提取,由学校考核后发放。
4. 具有会计证或会计职称的财务人员视同一线教师参与考核。其他教辅、工勤、普通管理人员等非教学人员,由学校制定相应考核细则进行单独考核,其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得高于本校一线专职教师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0.75倍;其中前20%作为一档,系数为1.3,其余作为二档,系数为1,表现特别差的可作为三档,系数为0.7。
5. 根据《瑞安市教育局关于2011年新教师跟岗锻炼和示范学校选派教师支教的实施意见(试行)》(瑞教政〔2011〕356号)文件精神,支疆援藏等支教教师年度考核合格的其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得低于全校平均的1.1倍,年度考核优秀的不得低于全校平均的1.2倍发放。
6.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瑞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督学责任区管理工作的意见》瑞政教督〔2018〕1号文件精神,责任区督学(组长除外)在聘任期间,原编制所在单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奖励性绩效工资享受市教育局拨给其编制所在学校的平均数。
7. 市教育局和教育学区举办的学校重大活动的人员经费、中小学用餐、餐后及晚自习管理的报酬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内提取,据实拨付发放。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要求
出现下列情况的不享受相应时段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1. 本学期发生旷工行为的、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的(法定产假除外),不享受本学期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2. 请假不在岗的月份,不享受不在岗月份(法定产假除外)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3.教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本年度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4.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不享受本学期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5.私自办班、进行有偿家教、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及有其他严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不享受本学期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6.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代购教辅资料和其它商品,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不享受本学期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7.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或采取罢教等方式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权益的,不享受本学期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8.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享受本学期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9.因违法违纪受到党内或行政处分的,不享受本学期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10.按规定不得发放的其它情形。
六、考核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宣传动员。绩效工资的发放组成为“1+X”模式,“1”是基础性绩效工资,“X”是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着重反映教师个人的“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是教师劳动绩效的具体体现。因此学校在分配时要杜绝平均分配、吃大锅饭的思想,形成力争上游、努力工作的良好氛围。学校要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教职工绩效考核的有关文件,宣传实施绩效工资的意义,引导教师积极理解考核分配原则,正确对待绩效考核结果和工资差距。
(二)成立考核小组。学校要成立绩效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的成员应该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校长、书记,负责学校德育、教学、后勤工作的领导,工会主席及教职工代表等。其中教职工代表要通过全体教职工公开选举产生,且比例不得低于考核小组总人数的50%。考核小组成员任期1-2年。
(三)制定考核细则。学校考核小组要根据以上考核办法,研究修订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完善学校具体考核细则和教师激励机制。考核细则和分配方案要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基础上,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后实施。考核细则如果运行时发现有明显漏洞或显失公允,则须及时提交考评修正案,并按上述程序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规范考核程序。实施考核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随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和质询。考核量化分数揭晓后,要在本校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天,公示期间,有意见的要及时核实,考核分值有误的,必须重新确定考核分值。
学校考核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考核。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责令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从严处理。
七、纪律要求
(一)本指导意见实施后,各学校(单位)一律不得另立名目自行发放津贴补贴,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发放津贴补贴,不得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坐收坐支。
(二)各学校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要求,设立津贴补贴专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的所有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津贴补贴。
(三)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纳入各学校年度工作任务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教育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监督与检查,对违规实施绩效工资的学校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对实施绩效工资不力,有“吃大锅饭”等现象的学校和个人要责令整改,强调业绩优先、质量优先、效果优先,促进学校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
(四)凡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组织程序,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指导意见自2018行政年下半年开始执行,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瑞安市教育系统教职工绩效考核指标要点(试行)
瑞安市教育局
2018年12月24日